MDD多重重大傷病保險































































販賣日期



99.02.01



停售日期



 







商品結構



多重重大傷病死亡險



商品代號



ETA



版數



1



        



身故(全殘廢)保險金


(全殘廢指一級殘廢)



未曾領取重大傷病保險金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之金額最大者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 保險金額。


2. 「應繳保險費總和」。


 



第一次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經「等待期間」後初次罹患並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八條約定之「重大傷病」其中六組之任一組時,本公司依其「診斷確定日」按下列二款之金額最大者給付「第一次重大傷病保險金」。


1. 保險金額。


2. 「應繳保險費總和」。



第二次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自罹患第一次「重大傷病」經過一年後,第二次罹患「重大傷病」,且非第一次「重大傷病」所屬組別,而係其餘五組之任一組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第二次重大傷病保險金」。



第三次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自罹患第二次「重大傷病」經過一年後,第三次罹患「重大傷病」,且非第一次及第二次「重大傷病」所屬組別,而係其餘四組之任一組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第三次重大傷病保險金」。本公司給付「第三次重大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滿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75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未曾領取重大傷病保險金,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應繳保險費總和」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豁免保費



被保險人已領取「第一次重大傷病保險金」後,要保人免繳本主契約之未到期保險費。



紅利分配方式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減額繳清保險



1.給付條件與原契約相同;


2.保額以「減額繳清保額」為準。



展期定期保險







未曾領取「第一次重大傷病保險金」者,可貸款。



生前給付條款



不適用



增加保額選擇權



不適用





領取「身故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第三次重大傷病保險金」、「滿期保險金」之任一種,本契約即行消滅。





本契約所稱「應繳保險費總和」係指依被保險人申領保險金時之「已繳費保單年度數」乘以本契約之年繳繳費方式保險費計算。


 


本契約所稱之「重大傷病」係指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下列六組定義之疾病之一,每組之「重大傷病」僅限申領一次:


第一組1.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2.心肌梗塞 3.慢性腎衰竭(尿毒症) 4.腎臟移植手術


5.紅斑性狼瘡腎病變 6.腦中風 7.胰臟移植手術


第二組1.心臟瓣膜手術 2.心臟移植手術 3.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 4.主動脈外科置換術


第三組1.昏迷 2.良性腦腫瘤 3.嚴重燒燙傷 4.嚴重頭部創傷


第四組1.嚴重肝硬化症 2.猛暴性肝炎 3.肝臟移植手術 4.肺臟移植手術


5.嚴重克隆氏病或嚴重潰瘍性結腸炎


第五組1.阿茲海默病 2.急性腦炎 3.運動神經元疾病 4.多發性硬化症 5.肌肉失養症


6.癱瘓 7.帕金森氏症 8.脊髓灰質炎


第六組1.癌症 2.再生不良性貧血 3.骨髓移植手術


本公司對本契約罹患重大傷病應負的保險責任,自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經過等待期間後開始,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等待期間之約定請參照保險單條款第八條。



保障在於75歲時如未有罹患重大傷病可退還所繳保費(客戶可當成存錢)如有罹患者,保障理賠最多可有三次,算是目前業界理賠最多次(一般都是只有理賠一次


EX:此保單最低承保年齡為15-60歲,保額最小10萬,最高1000萬


以20歲女性為例,承保保額為30萬元,繳費可選擇10、15或20年期~


10年期每年保費為:17880     15年期每年保費為:12780      20年期每年保費為:10890


如20歲女性承保30萬保額20年期,五年後因車禍昏迷31日,符合重大傷病公司及豁免保費,並理賠30萬~而20歲女性在40日醒來後治癒,在40歲時又尿毒症,則可再領取30萬~49歲時又得癌症,這樣又可理賠30萬~


如此女性至75歲時無任何重大傷病,則可以領回20年所繳總保費~


以上資料僅供參考~詳細內容以保單條款為主


以上新光小胡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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