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DD多重重大傷病保險
販賣日期 | 99.02.01 | 停售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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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結構 | 多重重大傷病死亡險 | 商品代號 | ETA | 版數 | 1 | |
保 障 內 容 | ||||||
身故(全殘廢)保險金 (全殘廢指一級殘廢) | 未曾領取重大傷病保險金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之金額最大者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 保險金額。 2. 「應繳保險費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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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重大傷病保險金 | 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經「等待期間」後初次罹患並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八條約定之「重大傷病」其中六組之任一組時,本公司依其「診斷確定日」按下列二款之金額最大者給付「第一次重大傷病保險金」。 1. 保險金額。 2. 「應繳保險費總和」。 | |||||
第二次重大傷病保險金 | 被保險人自罹患第一次「重大傷病」經過一年後,第二次罹患「重大傷病」,且非第一次「重大傷病」所屬組別,而係其餘五組之任一組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第二次重大傷病保險金」。 | |||||
第三次重大傷病保險金 | 被保險人自罹患第二次「重大傷病」經過一年後,第三次罹患「重大傷病」,且非第一次及第二次「重大傷病」所屬組別,而係其餘四組之任一組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第三次重大傷病保險金」。本公司給付「第三次重大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
滿期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75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未曾領取重大傷病保險金,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應繳保險費總和」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
豁免保費 | 被保險人已領取「第一次重大傷病保險金」後,要保人免繳本主契約之未到期保險費。 | |||||
紅利分配方式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減額繳清保險 | 1.給付條件與原契約相同; 2.保額以「減額繳清保額」為準。 | |||||
展期定期保險 | 有 | |||||
保 單 貸 款 | 未曾領取「第一次重大傷病保險金」者,可貸款。 | |||||
生前給付條款 | 不適用 | |||||
增加保額選擇權 | 不適用 | |||||
契 約 消 滅 | 領取「身故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第三次重大傷病保險金」、「滿期保險金」之任一種,本契約即行消滅。 | |||||
其 它 | 本契約所稱「應繳保險費總和」係指依被保險人申領保險金時之「已繳費保單年度數」乘以本契約之年繳繳費方式保險費計算。
本契約所稱之「重大傷病」係指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下列六組定義之疾病之一,每組之「重大傷病」僅限申領一次: 第一組:1.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2.心肌梗塞 3.慢性腎衰竭(尿毒症) 4.腎臟移植手術 5.紅斑性狼瘡腎病變 6.腦中風 7.胰臟移植手術 第二組:1.心臟瓣膜手術 2.心臟移植手術 3.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 4.主動脈外科置換術 第三組:1.昏迷 2.良性腦腫瘤 3.嚴重燒燙傷 4.嚴重頭部創傷 第四組:1.嚴重肝硬化症 2.猛暴性肝炎 3.肝臟移植手術 4.肺臟移植手術 5.嚴重克隆氏病或嚴重潰瘍性結腸炎 第五組:1.阿茲海默病 2.急性腦炎 3.運動神經元疾病 4.多發性硬化症 5.肌肉失養症 6.癱瘓 7.帕金森氏症 8.脊髓灰質炎 第六組:1.癌症 2.再生不良性貧血 3.骨髓移植手術 本公司對本契約罹患重大傷病應負的保險責任,自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經過等待期間後開始,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等待期間之約定請參照保險單條款第八條。 |
此保障在於75歲時如未有罹患重大傷病可退還所繳保費(客戶可當成存錢)如有罹患者,保障理賠最多可有三次,算是目前業界理賠最多次(一般都是只有理賠一次)
EX:此保單最低承保年齡為15-60歲,保額最小10萬,最高1000萬
以20歲女性為例,承保保額為30萬元,繳費可選擇10、15或20年期~
10年期每年保費為:17880 15年期每年保費為:12780 20年期每年保費為:10890
如20歲女性承保30萬保額20年期,五年後因車禍昏迷31日,符合重大傷病公司及豁免保費,並理賠30萬~而20歲女性在40日醒來後治癒,在40歲時又尿毒症,則可再領取30萬~49歲時又得癌症,這樣又可理賠30萬~
如此女性至75歲時無任何重大傷病,則可以領回20年所繳總保費~
以上資料僅供參考~詳細內容以保單條款為主
以上新光小胡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