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美滿終身還本保險
販賣日期 | 93.01.01 | 停售日期 | 93.03.17 | |||
商品結構 | 生死合險 | 險別代號 | 7G | |||
保 障 內 容 | ||||||
身故(全殘廢、喪葬費用)保險金 (殘廢指一級殘廢) | 按被保險人身故時(殘廢診斷確定日)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給付。 1.保險金額。 2.解約金額。 3.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扣除按保單條款第九條約定應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前項第三款所稱之「應繳保險費總和」係按被保險人身故時(殘廢診斷確定日)之保險單年度乘以依被保險人身故時(殘廢診斷確定日)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金額之年繳繳費方式保險費計算,但保險單年度最長以保險單約定應繳費之年期為限。 (繳費期間內,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 |||||
全殘廢生活保險金 | 本公司按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若被保險人自致成永久完全殘廢之診斷確定日起三十日後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全殘廢生活保險金」,此項保險金之給付不受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契約終止之限制。前項「全殘廢生活保險金」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 |||||
滿期保險金 | 無 | |||||
祝壽保險金 | 保險金額之1.2倍 | |||||
生存保險金 | 每滿2年給付,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滿100歲之保單週年日。 繳費期間(含繳費期滿當次):保險金額之10% 繳費期滿後:保險金額之12% | |||||
紅利分配方式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減額繳清保險 | 1.給付條件,除無「未到期保險費退還」外,與原契約相同; 2.基本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額」為準。 | |||||
展期定期保險 | 有 | |||||
保 單 貸 款 | 可 | |||||
生前給付條款 | 適用 | |||||
增加保額選擇權 | 適用 | |||||
契 約 消 滅 | 凡領取「身故 (喪葬費用) 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祝壽保險金」之任一種,本契約即消滅。 |
金滿意二八八八還本保險
販賣日期 | 92.01.17 | 停售日期 | ||||
商品結構 | 定期型生死合險(至88歲) | 險別代號 | 8B | |||
保 障 內 容 | ||||||
身故(全殘廢、喪葬費用)保險金 (殘廢指一級殘廢) | 繳費期間:當年度保險金額=基本保險金額×(1+0.08)保險單年度 繳費期滿後:當年度保險金額=基本保險金額×(1+0.08)繳費年期數 (繳費期間內,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 |||||
全殘廢生活保險金 | 本公司按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若被保險人自致成永久完全殘廢之診斷確定日起三十日後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給付「全殘廢生活保險金」,此項保險金之給付不受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契約終止之限制。前項「全殘廢生活保險金」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 |||||
滿期保險金 | 無 | |||||
祝壽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八十八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繳費期滿後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
生存保險金 | 每滿2年,給付基本保險金額之8%,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滿88歲之保單週年日。 | |||||
紅利分配方式 | 繳費期間:1.儲存生息;2.抵繳保險費;3.現金給付;4.購買繳清保險。 | |||||
減額繳清保險 | 1.給付條件,除無「未到期保險費退還」外,與原契約相同; 2.基本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額」為準。 | |||||
展期定期保險 | 有 | |||||
保 單 貸 款 | 可 | |||||
生前給付條款 | 適用 | |||||
增加保額選擇權 | 適用 | |||||
契 約 消 滅 | 凡領取「身故 (喪葬費用) 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祝壽保險金」之任一種,本契約即消滅。 |
以上資料僅供參考~詳細內容以保單條款為主
以上台南新光小胡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