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美滿終身還本保險























































販賣日期



93.01.01



停售日期



93.03.17



商品結構



生死合險



險別代號



7G







        



身故(全殘廢、喪葬費用)保險金


(殘廢指一級殘廢)



按被保險人身故時(殘廢診斷確定日)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給付。


1.保險金額。


2.解約金額。


3.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扣除按保單條款第九條約定應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前項第三款所稱之「應繳保險費總和」係按被保險人身故時(殘廢診斷確定日)之保險單年度乘以依被保險人身故時(殘廢診斷確定日)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金額之年繳繳費方式保險費計算,但保險單年度最長以保險單約定應繳費之年期為限。


(繳費期間內,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全殘廢生活保險金



本公司按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若被保險人自致成永久完全殘廢之診斷確定日起三十日後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全殘廢生活保險金」,此項保險金之給付不受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契約終止之限制。前項「全殘廢生活保險金」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滿期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保險金額之1.2



生存保險金



每滿2年給付,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滿100歲之保單週年日。


繳費期間(含繳費期滿當次):保險金額之10%


繳費期滿後:保險金額之12%



紅利分配方式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減額繳清保險



1.給付條件,除無「未到期保險費退還」外,與原契約相同;


2.基本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額」為準。



展期定期保險





保 單 貸 款





生前給付條款



適用



增加保額選擇權



適用



契 約 消 滅



凡領取「身故 (喪葬費用) 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祝壽保險金」之任一種,本契約即消滅。



金滿意二八八八還本保險























































販賣日期



92.01.17



停售日期





商品結構



定期型生死合險(至88歲)



險別代號



8B







        



身故(全殘廢、喪葬費用)保險金


(殘廢指一級殘廢)



繳費期間:當年度保險金額=基本保險金額×(1+0.08)保險單年度


繳費期滿後:當年度保險金額=基本保險金額×(1+0.08)繳費年期數


(繳費期間內,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全殘廢生活保險金



本公司按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若被保險人自致成永久完全殘廢之診斷確定日起三十日後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給付「全殘廢生活保險金」,此項保險金之給付不受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契約終止之限制。前項「全殘廢生活保險金」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滿期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八十八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繳費期滿後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繳費期滿後:當年度保險金額=
基本保險金額×(1+0.08)繳費年期數



生存保險金



每滿2年,給付基本保險金額之8%,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滿88歲之保單週年日。



紅利分配方式



繳費期間:1.儲存生息;2.抵繳保險費;3.現金給付;4.購買繳清保險。  
繳費期滿:要保人請求給付,或本公司給付生存保險金時,或被保險人身故、全殘廢,或本契約終止時主動一併給付。



減額繳清保險



1.給付條件,除無「未到期保險費退還」外,與原契約相同;


2.基本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額」為準。



展期定期保險





保 單 貸 款





生前給付條款



適用



增加保額選擇權



適用



契 約 消 滅



凡領取「身故 (喪葬費用) 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祝壽保險金」之任一種,本契約即消滅。



以上資料僅供參考~詳細內容以保單條款為主 


以上台南新光小胡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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