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豐利年年變額萬能壽險







































































販賣日期



98.09.30



停售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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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結構



變額萬能壽險



險別代號



ZV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危險保額+保單帳戶價值


(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已扣除未到期的保險成本,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全殘廢保險金



危險保額+保單帳戶價值


(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已扣除未到期的保險成本,併入全殘廢保險金內給付)



滿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滿期日時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時,本公司按本契約之滿期日之次二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投資標的



國內外基金。



       



保費費用



基本保費



依據基本保費年度,自所繳之基本保費扣除一定比例之保費費用:


第一年:最高以60%為限(目前實際收取60%)


第二年:最高以30%為限(目前實際收取30%)


第三年:最高以30%為限(目前實際收取30%)


第四年:最高以15%為限(目前實際收取15%)


第五年:最高以15%為限(目前實際收取15%)


第六年以上:0%



增額保費



最高以5%為限(目前實際收取5%)



保單維持費用



每月100



保險成本



每月根據被保險人當時之保險年齡、危險保額及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計算收取之。



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同一保單年度得免費轉換投資標的五次,超過五次時:


(1)若為新光投信內之轉換或轉入新光投信者,則不收取費用。


(2)若非(1)之情況:每次收取新台幣五百元之轉換費用,但本公司得調整轉換費用並於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最高以每次新台幣六百二十五元為限,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部分贖回費用



同一保單年度得免費部分贖回五次,超過五次時,每次收取新臺幣五百元之部分贖回費用,但本公司得調整部分贖回費用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最高以每次新臺幣六百二十五元為限,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減額繳清保險





展期定期保險





保險單借款





生前給付條款



不適用



增加保額選擇權



不適用





凡領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或「滿期保險金」之任一種,本契約即消滅。





每次繳交保險費、變更保險金額時,危險保額須重新計算。


1.計算危險保額當時被保險人年齡未達十四足歲者:危險保額係指保險金額。


2.計算危險保額當時被保險人年齡達十四歲足以上者:危險保額係指保險金額與彈性保險金額兩者較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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