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障 內 容 | ||||||
身故(全殘廢)保險金 (全殘廢指一級殘廢) | 1.未曾領取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保額之1倍; (繳費期間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 2.已領取重大疾病保險金者,自『診斷確定日』起算身故(殘廢)者, 第1年度內,給付保額之40%; 第2年度內,給付保額之70%; 第3年度起至終身,給付保額之100%。 | |||||
重大疾病保險金 | 罹患重大疾病時,先給付保額之60%。 (繳費期間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 | |||||
生存保險金 | 無 | |||||
滿期保險金 | 無 | |||||
豁免保費 | 確定罹患重大疾病後,免繳本主契約之未到期保險費。 | |||||
紅利分配方式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減額繳清保險 | 1.給付條件與原契約相同; 2.保額以「減額繳清保額」為準。 | |||||
展期定期保險 | 有 | |||||
保 單 貸 款 | 可 | |||||
生前給付條款 | 不適用 | |||||
增加保額選擇權 | 適用 | |||||
契 約 消 滅 | 領取「身故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之任一種,本契約即行消滅。 | |||||
其 它 | 本契約所稱之「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在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或復效日以後初次發生並經診斷符合下列定義之疾病。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前述三十日期間之限制。 七項重大疾病:1.心肌梗塞 2.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3.腦中風 4.慢性腎衰竭(尿毒症)5.癌症 (下列癌症除外:(1)第一期何杰金氏症(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3)原位癌症(4)惡性黑色素瘤以外之皮膚癌)6.癱瘓 7.重大器官移植手術。 |
EX:此保單最低承保額度最少為10萬,最高可承保至2000萬,承保年齡0-45歲~
(如以50萬為例:有重大疾病可先領30萬,若第一年度內身亡可再領20萬,若第二年度內身亡可再領35萬,若第三年度內起至終身身亡可再領50萬)
以20歲女性為例,承保保額50萬元,繳費可選擇10、15、20、25、30年期~
(如果選10年期,第11年起不需繳費且保障終生,15年及20年期以此類推)
10年期每年保費為:20680 15年期每年保費為:14655
20年期每年保費為:12660 25年期每年保費為:10755 30年期每年保費為:9510
此承保年齡限制到45歲~另目前可搭配集彙件或轉帳保費給予優惠1-3%。
以上資料僅供參考~詳細內容以保單條款為主
以上台南新光小胡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