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內容 | ||||||||
醫療保障 | 住院醫療保險金 | 自1至30日部分:住院醫療日額×1.3倍×實際住院日數 自第31日以後部分:住院醫療日額×2.6倍×實際住院日數 ◎被保險人每次住院給付之「住院醫療保險金」無日數之限制。 ◎被保險人因精神疾病住院診療者,不論是否為同一疾病,每一保單年度的「住院醫療保險金」最高給付日數以九十日為限。 | ||||||
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 住院醫療日額×2.6倍×實際住進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日數 ◎「實際住進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日數」係指被保險人自住進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之日起至移出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之前一日止之日數。如被保險人提出醫院收取移出當日費用之證明者,移出當日仍計入住進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之日數。 | |||||||
重大手術保險金 | 第一級:住院醫療日額×50倍 第二級:住院醫療日額×20倍 | |||||||
重大手術暨重大疾病住院特別看護保險金 | 住院醫療日額×1.3倍×實際住院日數 ◎每次住院期間施行重大手術第一級或罹患重大疾病者,最多以三十日為限;施行重大手術第二級者,最多以十二日為限。 | |||||||
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 | 住院醫療日額×65%×實際門診次數 ◎每日門診以給付一次為限。 | |||||||
急診保險金 | 住院醫療日額×1.3倍 ◎每次住院之「急診保險金」以給付一次為限。 | |||||||
緊急醫療轉送保險金 | 住院醫療日額×2.6倍 ◎每次住院之「緊急醫療轉送保險金」以給付一次為限。 | |||||||
出院療養保險金 | 住院醫療日額×65%×實際住院日數 ◎保險人每次出院後給付之「出院療養保險金」無日數之限制。 ◎被保險人因精神疾病住院診療者,不論是否為同一精神疾病,每一保單年度的「出院療養保險金」最高給付日數以九十日為限。 | |||||||
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住院醫療日額×1000倍 -(累計已給付的各項保險金) ◎死亡日在繳費期間內者,本公司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 |||||||
豁免保費 | 無 | |||||||
紅利分配方式 | 無 | |||||||
減額繳清保險 | 無 | |||||||
展期定期保險 | 無 | |||||||
保 單 貸 款 | 無 | |||||||
生前給付條款 | 不適用 | |||||||
增加保額選擇權 | 不適用 | |||||||
契 約 消 滅 | 被保險人所申領之各項醫療保險金累計總額達其所投保「住院醫療日額」之一千倍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終止日在繳費期間內者,本公司應退還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 | |||||||
其 它 | ◎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或 復效日以後發生之疾病。
◎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 本契約所稱「住院日數」係指被保險人自因疾病或傷害入院治療之日至出院之前一日止之日數;如被保險人提出醫院收取出院當日費用之證明者,出院當日仍計入住院之日數。但被保險人出院後,又於同一日住院治療時,不論其原因為何,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院日數。被保險人如僅係日間住院,不記入住院日數。住院日數亦包含入住加護病房及燒燙傷病房之日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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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選10年期,第11年起不需繳費且保障終生,20年及30年期以此類推)
15年期每年保費為:26140 20年期每年保費為:20870 30年期每年保費為:15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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