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保障附約
販賣日期 | 82.09.02 | 停售日期 | 98.05.08 | |
商品結構 | 定額給付 | 險別代號 | P:個人保單 | |
保 障 內 容 | ||||
意外身故保險金 | 『P』--本人:保額之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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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殘廢保險金 | 『P』--本人:保額之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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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失能保險金 | 無 | |||
醫 療 保 障 | ||||
住院保險金 | 傷害住院:(最長90日) ※意外骨折未住院:按條款約定給付 『P』--本人:保額之2/1000。 疾病住院:無 加護病房:無 | |||
手術保險金 | 『P』--本人:保額之20~0.5%。 同一手術接受二種以上手術或治療時,僅給付同額一種或較高金額之一種。 | |||
豁免保費 | 主被保險人因傷害致成第二至六級之殘廢時,免繳未到期相當本特約保額之主契約及本特約之保險費。 | |||
保險金給付限制 | 本特約死亡及殘廢保險金之給付合計,主被保險人最高以保額之100%為限。 | |||
契 約 消 滅 | 主契約經變更為「展期保險」及主契約終止或消滅時,本特約亦隨之消滅。 | |||
其 它 | 無紅利、無解約金,門診及住院保險金不得同時申領。 | |||
備註 | 95.10.01後,使用新殘廢等級表(11級75項) |
綜合保障附約
販賣日期 | 82.09.02 | 停售日期 | 96.09.01 | |
商品結構 | 定額給付 | 險別代號 | Q :家庭保單 | |
保 障 內 容 | ||||
意外身故保險金 | 『Q』--本人:保額之100%;配偶、子女(每名):保額之50% | |||
意外殘廢保險金 | 『Q』--本人:保額之100~5%;配偶、子女(每名):保額之50~2.5% | |||
意外失能保險金 | 無 | |||
醫 療 保 障 | ||||
住院保險金 | 傷害住院:(最長90日) ※意外骨折未住院:按條款約定給付 『Q』--本人:保額之2/1000;配偶、子女(每名):保額之1/1000 疾病住院:無 加護病房:無 | |||
手術保險金 | 『Q』--本人:保額之20~0.5%;配偶、子女(每名):保額之10~0.25% 同一手術接受二種以上手術或治療時,僅給付同額一種或較高金額之一種。 | |||
豁免保費 | 主被保險人因傷害致成第二至六級之殘廢時,免繳未到期相當本特約保額之主契約及本特約之保險費。 | |||
保險金給付限制 | 本特約死亡及殘廢保險金之給付合計,主被保險人最高以保額之100%為限,配偶、子女(每名)其給付合計達保額之50%為限,本特約就該被保險人部份即行消滅。 | |||
契 約 消 滅 | 主契約經變更為「展期保險」及主契約終止或消滅時,本特約亦隨之消滅。 | |||
其 它 | 無紅利、無解約金,門診及住院保險金不得同時申領。 | |||
備註 | 95.10.01後,使用新殘廢等級表(11級75項) |
以上資料僅供參考~詳細內容以保單條款為主
以上台南新光小胡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