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術醫療保險附約
販賣日期 | 84.06.12 | 停售日期 | 88.12.31 | |||
商品結構 | 定額給付 | 險別代號 |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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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內容 | ||||||
意外身故保險金 | 無 | |||||
意外殘廢保險金 | 無 | |||||
意外失能保險金 | 無 | |||||
醫 療保障 | ||||||
住院保險金 | 無 | |||||
門診保險金 | 無 | |||||
手術保險金 | 一、依手術項目,按所投保之保險金額乘以「手術保險金表」所載百分率,給付保險金。 二、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含)以上手術時,則依下列方式合併計算給付保險金: 1.主要手術:即其手術項目給付百分率最高之一項,按百分率全額給付。 2.其餘手術:則按「手術保險金表」所載之給付百分率,再乘以0.5給付。 | |||||
豁免保費 | 無 | |||||
保險金給付限制 | 本附約手術保險金之給付金額,最高以本附約保險金額為限,其給付合計達本附約保險金額時,本契約即行消滅。 | |||||
契約消滅 | 主契約經變更為「繳清保險」、「展期保險」及主契約終止或消滅時,本附約亦隨之消滅。 | |||||
其它 | 無紅利、無解約金;可續保至75歲 (單一費率)不分男女、不分年齡。 |
安康住院保險附約
販賣日期 | 87.04.14 | 停售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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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結構 | 實支實付或定額給付 | 險別代號 | 4 | 預定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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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內容 | |||||||||||||
意外身故保險金 | 無 | ||||||||||||
意外殘廢保險金 | 無 | ||||||||||||
意外失能保險金 | 無 | ||||||||||||
醫療保障(按計劃別,於限額內實支實付)(單位:元) | |||||||||||||
計劃別 | HS-5 | HS-10 | HS-15 | HS-20 | HS-25 | HS-30 | |||||||
每日病房費保險金限額 (傷害、疾病住院)最高90天 | 500 | 1000 | 1500 | 2000 | 2500 | 3000 | |||||||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 | 15000 | 30000 | 45000 | 60000 | 75000 | 90000 | |||||||
附屬品費用保險金限額 | 5000 | 10000 | 12000 | 12000 | 12000 | 12000 | |||||||
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 | 20000 | 40000 | 60000 | 80000 | 100000 | 120000 | |||||||
豁免保費 | 無 | ||||||||||||
※無收據時之 保險給付的變更 | 因無法提供收據時,可改依下列方式給付保險金: 1.住院保險金:依(實際住院日數)X(每日住院保險金限額)給付; 最高給付90天。 2.手術保險金: 依(手術保險金限額)X(『手術保險金表』所定之百分率)給付; 3.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附屬品費用保險金:無; 4.保險金給付限額:依計劃別之規定。 依本方式申請給付後,不得再請求依收據實支實付之給付。 | ||||||||||||
保險金給付限制 | 本約給付之各項保險金額最高不得超過被保險人投保計劃之各項保險金的給付限額。 附屬品費用保險金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同一保單年度)內,各種附屬品之裝設以一次為限。附屬品費用: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於住院診療後,所需使用之附屬品費用(詳見條款第12條) | ||||||||||||
契約消滅 | 主契約經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展期保險」及主契約終止、滿期或主契約被保險人本人年齡在主契約週年日超過75歲時,本約亦隨之消滅,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計算退還本附約已繳之未到期保險費。但若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展期保險」時,亦得選擇保留本附約,使其繼續有效至當期已繳保險費到期日止。 | ||||||||||||
其它 | ※本約若以有全民健康保險費率投保,而未以全民健康保險 身份接受治療或未在有社保指定醫院接受治療者,其醫療費用應按計算所得金額之65%給付。 ◎無紅利、無解約金,僅就住院期間給付。 |
以上資料僅供參考~詳細內容以保單條款為主
以上台南新光小胡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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